□ 葉祝頤
  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表示,餐飲行業中的“禁止自帶酒水”、“包間設置最低消費”屬於服務合同中的霸王條款,是餐飲行業利用其優勢地位,在向消費者提供餐飲服務中作出的對於消費者不公平、不合理的規定。其雖不適用於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》,但對於違反《合同法》與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》的條款,消費者可請求人民法院確認“霸王條款”無效。
   最高人民法院明確指出餐飲行業禁止自帶酒水、最低消費屬於霸王條款,消費者可以請求法院確認其無效,最高法對餐飲行業霸王條款進行法律界定,體現了對餐飲服務管理的重視,對消費者權利的尊重。
   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》規定,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。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、通知、聲明、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、不合理的規定。餐飲行業禁止消費者自帶酒水,設置最低消費門檻,對帶酒水消費者收取開瓶費,剝奪了消費者的選擇權,涉嫌強迫消費者進行指定消費,侵害了消費者權利,其本身就不合法。最高法院積極為消費者撐腰,用法律教育亂設霸王條款的餐飲行業,無疑很重要。餐飲行業以後禁止自帶酒水,恐怕要被消費者告上法庭了。但是,以市場的觀點來看,對市場競爭比較充分的餐飲行業,矯正“禁止自帶酒水”等霸王條款,不僅要法律介入,更要激活市場競爭。
   平心而論,如果餐廳酒水價格與市場價持平,消費者大多不會勞神費力自帶酒水,餐廳也不會在這個問題上糾纏不清。很明顯,“禁止自帶酒水”,實際上是餐廳強制顧客消費餐廳的高價酒水。消費者希望酒水消費價格公道,而餐廳希望靠賣酒水賺錢。兩者之間的矛盾如何調和呢?我認為,餐廳是否摒棄霸王條款,除了法律撐腰、執法部門介入以外,還取決於餐廳與消費者之間博弈能力的大小。如果是市場競爭不充分的行業,博弈優勢肯定在經營者那裡,比如,自來水、電力、天然氣等行業,消費者根本沒有話語權。如果當地餐飲企業競爭不充分,高檔餐飲企業較少,即使最高法院給經營者戴上“霸王條款無效”的緊箍咒,經營者仍可能以抬高菜餚價格,提高服務費標準等變通手段多收錢,消費者並不能真正得到實惠。
   反之,如果餐飲行業市場競爭充分,儘管消費者的博弈能力沒有經營者大,但是他們享有市場選擇權。你家不讓自帶酒水,我可以選擇別家。且不說“顧客是上帝”是商家的口頭禪,面對日益激烈的市場競爭,經營者不是傻瓜,為了賣高價酒水,把消費市場拱手讓人。
   在此,我想談一則舊聞:商務部公佈的《餐飲企業經營規範》默許了商家收取“開瓶費”。但是深圳八成以上酒店明確表示不收開瓶費,雖然有商務部的行業規範撐腰,深圳八成以上酒店怕得罪顧客,不願收開瓶費或許就是市場競爭大於霸王條款的一個答案。所以,市場資源豐富,競爭充分才是消費者免受霸王條款困擾的關鍵因素。
   不僅餐飲行業如此,其他競爭充分的行業也是如此。比如,國家民航局多次公佈票價折扣標準,禁止低價競爭。結果各航空公司折扣照打,低價票照賣。國家民航局最後無奈宣佈,取消機票打折下限。
   從這個角度講,餐飲行業霸王條款可氣並不可怕,消費者不必太糾結。除了法律為消費者撐腰以外,激活市場競爭很重要。如果餐飲市場發育正常,競爭充分,有關部門能夠保護合法競爭、維護正常市場秩序,餐廳也不敢亂設門檻,消費者仍然能夠爭取到話語權,在外享受舒心的用餐環境。如果某些餐廳生意火爆,嚴重供不應求,消費者與其被“禁止自帶酒水”,與其在設有“最低消費”的包房裡受氣,還不如自己親自下廚炒菜。  (原標題:換個角度看餐飲行業霸王條款)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qb60qbiopm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